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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盛丹华与盛新义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046-2号申请执行人:盛丹华,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盛新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盛新义在铜陵县五松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征地补偿款2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