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言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281号申请执行人言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言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罗波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