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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与蓝天博洲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蓝天博洲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法定代表人吴丽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民,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婧,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蓝天博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二号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郑志恩。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法定代表人梁稳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天博洲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原告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蓝天博洲集团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蓝天鹤舞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钰劼人民陪审员  曹亚兰人民陪审员  熊 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