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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李某某,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消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