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陆某与周某乙、周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周某甲。原告陆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启斌,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被告周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陆某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陆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