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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吉兆与邓世满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兆,邓世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王吉兆,男,194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邓世满,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吉兆与被执行人邓世满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吉兆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反诉费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