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执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国顺与陈起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顺,陈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01399号申请执行人蒋国顺,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蒋寨村*组(南坡李***号)。被执行人陈起中,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西高村***号。申请执行人蒋国顺与被执行人陈起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委托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荥民二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