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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跃军与阳城县舒耐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跃军,阳城县舒耐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宋跃军,农民。被执行人阳城县舒耐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跃军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舒耐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阳城县舒耐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矸石款55967.2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阳城县舒耐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跃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跃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8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