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凯,XX,郭隆新,于任勇,王永,董佑章,赵中华,XX,李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苏凯,男,生于1976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89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现住章丘市明水永大明珠三区17号楼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郭隆新,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任勇,男,生于1978年3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永,男,生于1980年12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董佑章,男,生于1973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中华,男,生于1977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倩,女,生于1978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凯、XX、郭隆新、于仁勇、王永、董佑章、赵中华、XX、李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苏凯、XX、郭隆新、于仁勇、王永、董佑章、赵中华、XX、李倩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商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