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温州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丽珍,温州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温州来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领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珍。被执行人:温州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芝尧。被执行人:温州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荣华。被执行人:温州来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芝尧。被执行人:温州领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荣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珍与被执行人温州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温州来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领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享有温州市总商会大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648%的股权及投资收益(出资额464.8万元)已由本院冻结(冻结时间截止2017年09月09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3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及投资收益,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暂不考虑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珍,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黄龙住宅区清泉4幢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307132100。被执行人:温州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24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芝尧。被执行人:温州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松台大厦A幢11层北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季荣华。被执行人:温州来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2401室-C,组织机构代码:79859103X。法定代表人李芝尧。被执行人:温州领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2401室-A,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季荣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珍与被执行人温州国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温州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温州来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领华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国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享有温州市总商会大厦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648%的股权及投资收益(出资额464.8万元)已由本院冻结(冻结时间截止2017年09月09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3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关于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及投资收益,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相关财务状况材料,故对上述股权暂不考虑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郑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