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杜同庆、杜大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华,杜同庆,杜大辉,杜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居民。被执行人杜同庆,居民。被执行人杜大辉,居民。被执行人杜二辉,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杜同庆、杜大辉、杜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03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同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万华借款本金15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二、被告杜大辉、杜二辉对被告杜同庆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第133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