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德培与被上诉人苏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培,苏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4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培,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俊,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德培因与被上诉人苏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初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培原审诉称:其与苏俊系楼上下邻居,其房屋在二楼,苏俊房屋在底层,用于经营粮油。由于苏俊房屋长期堆放米油等重物、违法封闭公用走廊、违法在承重墙上开窗户,造成底楼地面微量下沉,墙体走动。另因苏俊在装修时将他家范围内的公用落水管进行包扎封闭,加重了落水管的拉力,致落水管失去热胀冷缩功能,其房屋内的一段公用落水管接头处被拉坏,长期漏水,给其及整个单元住户安全带来了威胁,也给其造成了损失1.85万元。另,苏俊多次阻拦其房屋对外出租,为此,其报警请求地方派出所出面解决,苏俊的行为造成其损失9000元,故诉讼要求苏俊恢复楼房原貌,赔偿其上述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苏俊原审辩称,张德培住楼上,其房屋在楼下,张德培二楼的房屋多次漏水,渗漏到其所住的一楼,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为此,当地公安部门多次出面解决,而且,其曾经起诉张德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其也本着邻居之间应和蔼相处,才撤回了诉讼。现张德培起诉其,完全是搬弄是非,内容纯属虚构,均系其杜撰,张德培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其生活安宁带来了损害,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张德培主张的损失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法院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德培与苏俊系楼上下邻居,张德培房屋为六合区园林西路35号一幢一单元201室,苏俊房屋在张德培房屋楼下,为一单元102室,苏俊用此房屋经营粮油零售。2013年张德培二楼房屋漏水,渗漏至苏俊一楼房屋,给苏俊造成了一定损失,为此,苏俊曾向所在社区、当地派出所反映此事,也曾于2014年向该院诉讼,要求张德培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后经原审法院调解,苏俊又撤回了诉讼。现张德培认为由于苏俊用于粮油零售的102室房屋长期堆放米油等重物,加上违法封闭公用走廊,违法在承重墙上开窗户,造成底楼地面微量下沉,墙体走动,以及苏俊在装潢时,将其家范围内的公用下水管进行包扎封闭,加重了落水管的拉力,致落水管失去热胀冷缩功能,致张德培房屋范围内的公用落水管接头失去拉力而损坏,长期漏水,给张德培及整个单元住户安全带来了威胁,也给张德培造成了损失1.85万元。另,张德培还认为苏俊多次阻拦其房屋对外出租,给其造成损失9000元,故诉讼要求苏俊恢复楼房原貌,赔偿其上述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此,苏俊辩称其所在的一单元102室在购买时,张德培所称的窗户已存在,门前公用走廊已存在,该小区一楼房屋都是门面房,门前公用走廊的布局采取的是统一式样,而且,该布局和式样也不是苏俊修建和改造的,因此,张德培诉称上述两问题系苏俊所为,完全不属实,张德培要求恢复原貌,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公用下水管问题,张德培所称纯属无理取闹,任何一家装潢时,都会将下水管道进行包装,其装潢时,也仅在管道外围进行了包装,并未加重管道的重量,因此,对张德培的诉称内容不予认可。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就张德培诉称的内容与其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张德培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并询问张德培是否就此问题申请司法鉴定,张德培认为其主张的事实与请求之间的关系是一眼了然、显而易见的道理,无需举证和鉴定。另,张德培就房屋出租损失只进行了陈述,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以上事实,有公安出警记录,双方所在社区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应当就其所受损害客观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张德培要求苏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其主张的事实、理由为由于苏俊的102室房屋长期堆放米油等重物,加上其违法封闭公用走廊,违法在承重墙上开窗户,造成底楼地面微量下沉,墙体走动,以及苏俊在装潢时,将其家范围内的公用下水管进行包扎封闭,加重了落水管的拉力,落水管失去热胀冷缩功能,致张德培房屋范围内的公用落水管接头失去拉力而损坏,给张德培造成了损害。原审庭审中,苏俊均予以了否认,而张德培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上述内容系苏俊所为,且存在违法性,给张德培造成了相应损失,即损失又客观存在,以及上述内容与张德培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德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德培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张德培负担。张德培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情节复杂,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原审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其家中漏水直接原因是落水管接头拉坏,楼上的污水从破损处外溢,有原审法院现场拍照为证,还有2名专业水电工的书面证词。而造成管道接头损坏的直接原因是一楼地面有粮油数十年的重压和违建墙体重压的合力,再加上在管道上封闭物使其失去伸缩性,从一般生活经验就可以得出结论,管道损坏跟一楼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属于不需要举证的范畴。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违建照片、社区调解证明、落水管接头破损的照片和经济损失清单,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苏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是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三、苏俊以冲门、停水等无理取闹手段,迫使其房客无法继续租住,其于2014年5月12日在社区警务室退还了500元给房客。苏俊在2014年5月和2015年3月暗中阻扰、威胁多批看房人,使其房屋租不出去,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被上诉人苏俊辩称;一、张德培提供的照片和经济损失清单与其无关。二、其购买房屋时门前走廊就已经封闭,墙体就是直接砌在地面上的。三、张德培家中漏水与其无关,其也有损失,要求上诉人张德培赔偿其损失。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张德培提出异议认为其房屋出租损失并非只进行了陈述,其还提交过一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登记表作为证据。被上诉人苏俊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对原审查明事实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德培认为苏俊的行为给其造成房屋漏水损失1.85万元及房屋出租损失9000元,要求苏俊赔偿其损失并恢复楼房原貌,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其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苏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驳回张德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张德培上诉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原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本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现有证据并未表明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故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张德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汤 雷审 判 员 沈萍儿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成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