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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梁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铮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菁,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韩青,该油库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