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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开平与夏志明、颜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平,夏志明,颜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914号原告陈开平。委托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志明。被告颜长珍。原告陈开平与被告夏志明、颜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开平的委托代理人钱兴宝、被告夏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长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开平诉称,被告夏志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我借款,截止2015年1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向我借款7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总借条,但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此借款,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夏志明辩称,我欠原告借款75万元是事实,因我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只能用我的房屋作抵押来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夏志明与颜长珍系夫妻关系。被告夏志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5日,双方经结算,��告共计欠原告75万元,被告夏志明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夏志明、颜长珍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夏志明、颜长珍欠原告借款7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夏志明理应如数偿还。因该债务款发生于被告夏志明、颜长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颜长珍对上述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志明、颜长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开平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夏志明、颜长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1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沈桂贤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