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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凯诉张毅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凯,张毅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毅军。上诉人李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李凯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凯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孙 飞代理审判员 陈蓓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