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苏联、李昌解、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18-1号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南路锦绣雁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纹妤,该公司经理。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华新大道(风顺车桥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奇题,该公司经理。被告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华新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李奇题,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苏联,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李昌解,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李奇题,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凌赛亚,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李荣,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苏联、李昌解、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苏联、李昌解、李奇题、凌赛亚、李荣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案外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案外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苏联、李昌解、李奇题、凌赛亚、李荣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湘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