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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曾建光与谭文雄、谭湘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光,谭文雄,谭湘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60号原告曾建光,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一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6********。委托代理人郭维,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被告谭文雄,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小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5********。被告谭湘凡,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小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6********。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光诉被告谭文雄、谭湘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建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建光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建光撤回对被告谭文雄、谭湘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2元,减半收取5576元,由原告曾建光负担。审 判 长 欧阳建新人民陪审员 曹 佩 均人民陪审员 沈 成 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倜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