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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思宇、龚守信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陈思宇,龚守信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被害人),女,汉族,1996年2月24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人陈思宇,女,汉族,1994年12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闫东、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守信,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2004年10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牟权民,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陈思宇及其辩护人闫东、王芝泉、被告人龚守信及其辩护人牟权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思宇约被害人刘某甲到陈思宇与男友被告人龚守信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民茂街38号3单元501室居住。数日后,陈思宇、龚守信非法限制刘某甲人身自由,其间多次对刘某甲实施殴打、辱骂,并以刘某甲将梅毒传染给陈思宇为由,向刘某甲亲属索要钱财未果。2014年4月30日5时许,刘某甲从民茂街38号3单元5楼楼梯间缓台窗户坠楼致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甲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等级;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九级伤残。经侦查,被告人龚守信于2014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被告人陈思宇于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住院记录、刑事判决书、刘某甲烫伤痕迹照片、刑事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要求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赔偿医疗费8万元、误工费81588元、护理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9780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200元、后续治疗费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共计507795.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向法庭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陈思宇、龚守信未实施拘禁被害人刘某甲的行为,对刘某甲重伤后果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思宇约被害人刘某甲到陈思宇与其男友被告人龚守信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民茂街38号3单元501室居住。数日后,陈思宇、龚守信非法限制刘某甲人身自由,其间多次对刘某甲实施殴打、辱骂,并以刘某甲将梅毒传染给陈思宇为由,向刘某甲亲属索要钱财未果。当月30日5时许,刘某甲为摆脱陈思宇、龚守信控制,从道里区民茂街38号3单元5楼楼梯间缓台窗户坠楼,致刘某甲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等级,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九级伤残。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8月4日、8月13日将被告人龚守信、陈思宇抓获。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的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重伤,应给予刘某甲经济赔偿,其中医疗费69320.05元、鉴定费1170元、误工费14678.68元(4个月,每月3669.67元)、残疾赔偿金90436元(九级残,每年22609元X20年X20%)、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42天,每天100元)、护理费5137.44(42天,每天122.32元),共计184942.17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4月30日5时57分,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共乐派出所接“110”指令,道里区民茂街38号院内有女子坠楼(报警电话183XX****XX)。接警后,民警秦洪岗等人赶赴现场,伤者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民警对现场群众进行走访,了解到伤者与在场人员龚守信、陈思宇相识,便将二人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当日下午,该派出所通知道里区公安分局刑警一大队四中队,坠楼者家属反映,坠楼者身上有多处烟烫等伤痕不是坠楼造成,怀疑不是一般的坠楼事件,该中队立即通知道里公安分局技术大队共同赴现场勘查。刘某甲脱险后,反映是被龚守信、陈思宇拘禁在道里区民茂街38号,龚守信、陈思宇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该中队对龚守信、陈思宇开展调查,并于2014年8月4日、8月13日先后将龚守信、陈思宇抓获。2、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被告人龚守信于2004年10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3、刘某甲左右前臂烫伤痕迹照片:刘某甲左右前臂被烟头烫伤情况。4、证人刘某丙(刘某甲姑姑)的证言:2014年4月29日3时23分,其接到刘某甲用182XXXXXXXX号手机来的电话,向其借钱,没说借钱的用途,其没有借给她钱。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4月29日3时许,其女儿刘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1万元钱,她得了梅毒把人传染了,其说这事管不了,随后有一个男子在刘某甲用的电话中说刘某甲把他媳妇给传染梅毒了,孩子都不知道能不能保住,需要去医院检查,问其管还是不管,其说管不了,这时候其听见对方电话里有一个女的说肚子疼,要上医院,其就害怕了,不敢说话了,随后电话就挂断了。那男的在电话里没说要钱,那个男的只是在刘某甲向其要钱后,用刘某甲给其打的这个电话问其管还是不管。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30日5时许,其从道里区民茂街38号3单元702室家中出来遛狗,走到五、六楼之间的缓台时,看见三个人站在那说话,其中住在该单元501室的一男一女和坠楼的女子在缓台上站着。其到楼下后,过了大约5分钟,看到刚才那两个女的下楼出院走了,没看到那名男子出单元口。其还在院内继续遛狗,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那两名女子就打车回来了,她俩回来的很着急,坠楼的女子在前面走,另外一名女子在后面边骂边走,他俩就上楼了,其当时在院内凉亭内,这两名女子上楼没几分钟,其就发现那名坠楼的女子侧身从楼上掉下来,她担在电线上后又碰到雨搭边上之后落在三单元门前马葫芦附近,头部落在马葫芦盖的外边处。其就喊赶快救人,过了一会来了很多人,过了好长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名住在501室的女子从3单元门口出来,手里还抱着一个娃娃,其听到这名女子指着地上的人说赶紧起来吧,别装了,并对旁边围观的人说她以前在六楼跳下来过,死不了。这个女的就在单元口往楼上喊一个人的名,过了一会又给别人打电话,打完电话不一会,那名住在501室的男子就从3单元口出来了,他就开始打电话,具体说什么其不知道。又过了一会,“120”车就来了,把坠楼女子拉走了。其没看见坠楼女子是从几楼掉下来的,但其猜测应该是从3单元四楼与五楼之间缓台的窗户下来的,因为四楼缓台窗户是开着的。其断定坠楼女子是从3单元缓台窗户掉下来的,是因为这名女子掉下来的时候砸在电线上了,这个电线是固定在3单元住户窗户两侧正面外边上,如果从凉台掉下来不可能砸在电线上,靠楼梯窗户这面的凉台窗户都是关着的。坠楼女子是其第一次见到,剩下的一男一女其在单元和院内多次见到,但不知道住在几楼几门,这事发生后其才知道他俩住在501室。其下楼遛狗看到他们三个站在楼梯上时,那名男子穿一身浅色的睡衣睡裤,那名住在501室的女子穿黄色绒绸上衣。事发当天这两名女子出单元门走出院后,他们又打车回来进3单元门,直到女子坠楼这段期间,住501室这名男子没从3单元出来,因为其一直在院里遛狗,他要从单元门出来其能看到。女子坠楼后,其再看到那名住501室的男子时,他穿什么衣服其记不清了,但穿的肯定不是睡衣。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30日5时30分,其在道里区民茂街38号3单元504室家中睡觉,突然被门外传来的“劈了扑噜”的响声吵醒,随后又听到“碰”的一声,好像是什么东西掉在地上了,其就起床走到厨房凉台上,发现院内三单元门口不远处有一个女的躺在马葫芦边上,脑袋旁边还有少量血迹。8、证人温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30日5时30分许,其在道里区民茂街38号3单元304室家中听到有喊声说有人跳楼了,其就去阳台往下看,看到有一个人趴在3单元门前,头部下方有一滩血迹,楼下还有一男一女,在3单元501室住,他俩自称夫妻,那名女子指着跳楼的这名女子说跳楼这名女子偷她家钱早就该死。这一男一女跟跳楼的那名女子认识,那名女子还给跳楼这名女子的父亲打电话,那名女子怀里抱着一个玩具熊。9、证人关某某的证言: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其和其对象赵刚及陈思宇、龚守信还有一个女生(刘某甲)在道里区哈药路与民安街交口处有滋有味饭店包房内吃饭,吃饭过程中陈思宇和我们说这个女孩勾引他对象龚守信,陈思宇让龚守信打这个女生,龚守信就用手扇这个女生嘴巴子,陈思宇就在旁边骂这个女生,陈思宇还说这个女生穿的衣服都是她的,穿着她的衣服勾引她对象,让这个女生把衣服都脱了,这个女生就把身上穿的连衣裙脱了,只剩下内衣和内裤。其看这饭也吃不好了就出门买单了,买完单进屋后陈思宇让那名女生把衣服穿上,我们就一起走了。第二次见到这个女的是之后的两三天,陈思宇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她家陪她唠嗑,其进屋后看到上次那个被打的女生在床上躺着,陈思宇说她家里比较困难,收留她在这住着,其和陈思宇在闲聊过程中,陈思宇可能是看那个女生在床上躺着不舒服了,就让龚守信把这个女生从床上拽下来打她,龚守信就上去把那个女生拽到地上,其就阻拦龚守信不让他动手,那个女生就坐在地上承认错误,说她不应该勾引陈思宇对象之类的话。之后其和陈思宇又聊了一会,陈思宇又要揍那个女生,其看陈思宇的心思没想唠嗑,所以其就找个理由走了。10、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4年4月15日左右,陈思宇给其打电话说她和对象闹分手,心情不好,让其去哈尔滨市道里区民茂街38号3单元501室她家住几天陪陪她,其就同意了。其在她家住了三四天后,陈思宇就向其要这几天的生活费,说拿完钱可以让其走,不拿钱就不让其走,其说其出去上饭店上班赚钱还她,她说不行,怕其出去就不回来了,她说带其出去赚钱,其没同意,陈思宇和龚守信从这天就开始打其,陈思宇扇其嘴巴子,龚守信用脚踹其胸部,并让其跪在地上继续踹其,后来其实在受不了了就同意了。第二天下午,陈思宇事先用电话联系好客人,带其去了一个宾馆房间,房间是套房,有两个屋,其就和客人在里屋发生了性关系,陈思宇在客厅里看着其,是什么宾馆其记不住了,客人叫什么其也不知道,完事以后客人把钱直接给了陈思宇,多少钱其不知道,随后其就和陈思宇回她家了。又过了两天,陈思宇带其去一个叫“洪福楼”的宾馆,具体房间记不清了,陈思宇让其和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客人把钱给了陈思宇,完事我们就回陈思宇家了。这期间,陈思宇和龚守信看着其不让其走,心情不好的时候就打其,陈思宇用手扇其嘴巴子,龚守信用烟头烫其,还有一次龚守信用拖布杆打其,每次打其的时候都让其跪在地上。期间还有一次其和陈思宇、龚守信、关某某、关某某对象在道里区商学院附近一个饭店包房一起吃饭时,龚守信跟陈思宇一起打其,关某某和他对象都看到了,陈思宇还把啤酒倒在其头上,把其包里东西扔在地上,陈思宇还让其把衣服都脱了,只剩下内衣和短裤。平时陈思宇和龚守信都用钥匙把门反锁上,就连出去买东西的时候都要留一个人看着其怕其走。有一次陈思宇说不想见到其,看到其就闹挺,他俩想了半天,就把其关在衣柜里将近两个小时,从柜子里出来后,还让其蹲在椅子后面。有一次其穿了陈思宇的短裤,过了两天,陈思宇说其得了梅毒,穿了她的短裤其把梅毒传染给她了,让其赔1万元钱给她。2014年4月29日凌晨,陈思宇说她怀孕了,因为其穿她衣服把她传染上梅毒了,怕因为梅毒孩子保不住了,陈思宇先给了其两巴掌,然后龚守信让其跪在地上,他还助跑两步过来踹其胸口,陈思宇让其向家里要1万元钱给他们,早上3、4点钟,其实在没办法了,就用龚守信的电话给其爸打电话,电话中其和其爸说其得了梅毒,把其女朋友传染了,他们让其拿1万块钱给他们,要不他们不让其走,其说完后龚守信就把电话抢过去和其爸说刘某甲在他这,你管还是不管,其爸在电话中说没钱。其和其爸通话的时候,陈思宇没有和其爸通话,但是龚守信和其爸通话的时候,陈思宇在旁边也说话了,具体说什么其记不清了。之后,其还给其姑打电话,也没要来钱,最后其给其舅姥打电话借钱,也没借来。挂断电话后,他俩还继续打其,龚守信还用烟头烫其的两个手臂,一共烫了五处。也是4月29日这天,好像是晚上6时左右,陈思宇带其去她江北的一个男性朋友那,其记得是一个公寓,进屋后屋内有两个男的在,其中一个男的先走了,剩下那个男的把门反锁上了,陈思宇就和那个男的吸食毒品后发生了性关系,其在屋里椅子上坐着看电视,之后睡着了。第二天早上,其和陈思宇一起打车回道里区民茂街了,回去的路上,陈思宇在出租车里给龚守信打电话让他到楼下接我们。在道里区民茂街38号院门口下车后,我俩见到龚守信后,龚守信就开始骂其,其不知道他为什么骂其,我们三个就往楼上走,之后发生的事其就记不清了。陈思宇和龚守信不让其走的这段时间,经常动手打其、骂其,还说其要是不听话就把其拉到江北活埋了,所以其打心里就不敢跑。他俩根本不给其机会跑,在家的时候有人看着其,其出去的时候陈思宇都跟着其,其连上厕所陈思宇都跟着,其电话还被陈思宇拽坏了,陈思宇带其见的朋友都是比较狠的人,其害怕他们所以在外面的时候其不敢呼救。其和陈思宇回到道里区民茂街坠楼前,其心里就是想摆脱陈思宇、龚守信,其想回家,不想再受他俩的打骂和侮辱。11、被告人陈思宇的供述:2014年具体哪一天记不住了,应该是刘某甲跳楼前一周,其给刘某甲打电话说其没意思叫她来道里区民茂街38号3单元501陪其,她就来了。刘某甲在此居住期间,龚守信用烟头烫过刘某甲,其打过刘某甲耳光还踢过刘某甲,是因为刘某甲在这期间与龚守信之间的关系不清不楚,其看着生气就打刘某甲了,龚守信说其怀孕了,不让其上手打,让其在旁边坐着,由他来收拾刘某甲。刘某甲在其处住的时候,其发现她的脚上有红斑,其上网查,她的症状和梅毒一样,其和龚守信就给刘某甲爸打电话说了她的这种情况,让刘某甲爸要不把她接走,要不拿钱给刘某甲看病。刘某甲爸说没钱,就挂电话了,后来刘某甲又给她亲属打电话要钱,都没要来。其怀疑刘某甲患病期间没有对刘某甲使用暴力。刘某甲跳楼前一天晚上天刚黑的时候,其和刘某甲打车去江北柏林四季小区郭宏明家,呆了几个小时后,我俩打车回道里区民茂街,走到道里区安字片附近其想去修手机,就给张方剑打电话,约在南岗区大成街肯德基见面,但没见到张方剑,其和刘某甲回民茂街,在路上刘某甲说她和龚守信说其背着龚守信找别的男的,其当时非常生气,就在出租车上打了刘某甲两个耳光,到民茂街38号后,刘某甲先下车往楼上跑,当其走到1楼半的时候,刘某甲就跳下来了,其当时没有马上下楼看刘某甲,先上楼敲501室的门看龚守信没在家,其才下楼看刘某甲的情况,下楼后其看刘某甲躺在地上,其借别人的电话给龚守信打电话,他从外面回的民茂街。其当时没有进入501室内,因为其没有钥匙,其当时穿着孕妇装,手里拿着手机没有别的东西。刘某甲在道里区民茂街38号居住期间,有一天其和龚守信、刘某甲在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毒品是张新提供的。12、被告人龚守信的供述:2014年3月末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其在道里区民茂街38号三单元501室呆着,陈思宇带回来一个女的(刘某甲),陈思宇说是她幼儿园的同事,刘某甲就在其家住了,她俩每天都一起走一起回来。刘某甲大概在其家住了3、4天后,有一天她俩回来陈思宇开始骂刘某甲,说刘某甲断她朋友圈,刘某甲要处对象,她给刘某甲介绍了很多对象,刘某甲在饭桌上不给她面子,陈思宇说刘某甲如果以后再这样会死的很惨。又过了几天,陈思宇和刘某甲回来后,陈思宇就开始骂刘某甲,说刘某甲不听话,上次不是和她说了吗,就开始打刘某甲耳光,用脚踹刘某甲肚子、大腿,还用小棍子打刘某甲。当天晚上,陈思宇告其刘某甲欠她朋友钱,让我看着点刘某甲,不让她走,陈思宇就把门反锁上了。当时陈思宇打刘某甲的时候,刘某甲对陈思宇说姐我错了,下次不敢再犯了。第二天早上睡醒后,其下楼买完早餐后就回来洗衣服,刘某甲在屋里把陈思宇的衣服换上了,然后她拿着换下来的衣服到卫生间要洗,其让刘某甲等其洗完再洗,等其洗完衣服后,陈思宇醒了发现刘某甲穿的是她的衣服,就把刘某甲给骂了,下午3、4点钟左右,陈思宇就和刘某甲换好衣服出去了,陈思宇和其说去她朋友那。大概3、4天后,陈思宇和刘某甲才回来,她俩进屋后陈思宇就睡着了,其就和刘某甲唠嗑,开始时刘某甲和其说她俩是在单位寝室,后来刘某甲跟其说之前都是骗其的,其实她俩是在陈思宇前对象吴磊家,聊了一会后我俩就分别睡觉了。大概又过了二天,陈思宇和刘某甲回来后,陈思宇对刘某甲说你怎么还在我朋友面前乱说,陈思宇就开始打刘某甲,还用棒子打刘某甲,让刘某甲跪下,这次打的比上次狠,大概打了约一个小时,陈思宇就开始和刘某甲唠嗑,陈思宇对刘某甲说你天天在这住,天天养着你也不是那么回事,陈思宇让刘某甲给她家里打电话要钱,刘某甲就用其的手机给刘某甲的父亲打电话,刘某甲拨通后陈思宇让其接电话跟她爸说,其就把电话接了过来,跟刘某甲她爸说其是刘某甲朋友的老公,你女儿在其这,你管不管她,你要是管她就过来接走她,这时候陈思宇就和其说你说话比刘某甲还笨,陈思宇就把电话抢了过去,她就和刘某甲父亲说刘某甲天天吃我的住我的,还把梅毒传染给我了,我现在怀孕看病还需要钱,你给我拿1万块钱,你姑娘管还是不管,你要是不管我就管。电话挂断后,陈思宇开始骂刘某甲说你家到底有没有人管,有人管就赶紧给我打电话,我这个病不能拖。刘某甲说看看明天找找朋友,陈思宇说不行并且还用脚踹刘某甲胸口,不停的打骂刘某甲,累了休息一会,休息完后还继续打骂刘某甲,过了一会陈思宇打不动了,陈思宇就让其用烟头烫刘某甲,其就问陈思宇是否真烫,陈思宇说烫并且马上烫,然后其就用点燃的烟头烫了一下刘某甲左手腕部,陈思宇说不行继续烫,其就又烫了刘某甲一下,其对陈思宇说别烫了,差不多行了,陈思宇说不烫我烫,陈思宇就把烟头接过去烫了刘某甲两下,其和陈思宇用烟头烫刘某甲之前,刘某甲手臂上没有烫伤或其他疤痕。陈思宇继续打骂刘某甲,直到陈思宇用棒子打刘某甲头部把棒子打断后,陈思宇说不想见到刘某甲,让刘某甲进柜子里呆着,刘某甲就钻进柜子里面了,过了一会,陈思宇又把刘某甲叫了出来,让刘某甲蹲在暖气下面拿椅子把自己挡上,刘某甲就照做了,刘某甲喊陈思宇说想上厕所,陈思宇没让她去,过了一会陈思宇睡着了,其让刘某甲去上的厕所,刘某甲上完厕所其让刘某甲还回暖气旁边蹲着,过了一会刘某甲就靠着暖气睡着了,其也躺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她俩又出去了,晚上也没回来,次日凌晨4、5点钟回来的,进屋后她俩就换衣服,说还要出去一趟换押金票子,换完衣服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出门,其去买早餐,她俩打车走了。其走到民茂街下条街的早市正在溜达,一个男的打电话问其是不是陈思宇的男朋友,这时候陈思宇就把电话接过去了,和其说刘某甲跳楼了,让其赶快回去,其挂断电话就跑回去了,进院后看见刘某甲躺在地上,其问陈思宇怎么回事,陈思宇说她俩打车回来下车后,刘某甲在她前面走,越走越快,她就喊刘某甲慢点走,刘某甲就开始往前跑,她就在后面追,她跑到三楼时看到刘某甲在四楼缓台跳下去了,陈思宇和其说完后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其问陈思宇刘某甲当时为什么跳楼,她说她也不知道。刘某甲坠楼当天早上,其看到有人在民茂街38号院内遛狗了。其和陈思宇拘禁殴打刘某甲还有陈思宇的朋友关某某知道,有一天关某某去其家时看见陈思宇正在打骂刘某甲。陈思宇没患有梅毒,其领她上医院检查过,检查结果是妇科炎症。1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哈尔滨市道里区民茂街为东西走向街道,东起安红街,西止哈药路,北邻福湾街,南邻民安街。刘某甲坠楼中心现场位于民茂街38号3单元门前,民警到达现场时刘某甲已被120人员送往医院抢救。民茂街38号为一居民院,院内为一栋高七层的砖混结构楼房,单元门为电子门,呈开启状,单元门门前地面上可见血迹(距单元门200cm),单元门上方雨搭上有一只褐色高跟鞋,雨搭上方空中悬垂有电线,楼道内四楼半缓台窗户有一半窗扇呈开启状。14、住院记录、鉴定意见:刘某甲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伤后治疗四个月医疗终结;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二个月医疗终结;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九级伤残,伤后治疗四个月医疗终结。15、医疗费票据、住院结算清单等:刘某甲住院治疗42天,支付医疗费69320.05元、鉴定费1170元。本院对于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及辩护人提出陈思宇、龚守信未实施拘禁被害人刘某甲的行为,对刘某甲重伤后果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并结合证人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烫伤痕迹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陈思宇、龚守信对刘某甲实施了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限制刘某甲人身自由,并且使刘某甲产生恐惧心理不敢离开,刘某甲为摆脱陈思宇、龚守信控制而坠楼。综上,陈思宇、龚守信对刘某甲实施了拘禁行为,并应对刘某甲重伤后果承担责任,陈思宇、龚守信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均系主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对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中,有法律依据并有相应证据证实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思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龚守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三、被告人陈思宇、龚守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医疗费69320.05元、鉴定费1170元、误工费14678.68元、残疾赔偿金90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护理费5137.44,共计人民币184942.17元。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25书记员吴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