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德运与张圣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348号原告姜德运。被告张圣杰。原告姜德运诉被告张圣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德运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601室房屋)的产权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502室房屋)系被告承租的公房。被告于2014年擅自将601室房屋阳台的地面雨水管道(指601室房屋阳台的地面雨水管道与502室房屋阳台的公共排水管道相连接的部分)移除,致使601室房屋阳台在下雨天无法排除积水,给��告的生活造成不便。原告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也希望被告恢复被移除的部分,虽经物业公司、居委会多次上门协调,但被告拒不恢复,导致此事长期拖延,原告的生活质量持续下降,特别是在梅雨季节,原告苦不堪言。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与501室、502室房屋共用的阳台雨水管道在502室房屋的部分予以恢复原状。被告张圣杰辩称,502室房屋阳台上有一根公共排水管道。601室房屋阳台上有个地漏,601室房屋上面是楼房屋顶。601室房屋阳台的排水管道是通过地漏通到501室房屋,再通过501室房屋的公共管道通到502室房屋阳台上的公共排水管道,再向下排,一直排到一楼。原告使用其放置在阳台上的洗衣机时,肥皂水会流到被告放置洗衣机的502室房屋阳台上。被告没有动过502室房屋阳台的公共雨水管道。表示不同意��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601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系502室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两间房屋系上下楼层,601室房屋正下方是501室房屋,501室房屋与502室房屋左右相邻。601室房屋与501室、502室房屋共用阳台雨水管道,601室房屋阳台的雨水管道通到501室房屋,再通过501室房屋通到502室房屋,再向下排水。502室房屋的公共排水管道是从屋顶的排水沟一直通到一楼。601室房屋阳台上没有公共排水管道,该阳台上有一个地漏向下排水,该地漏通过公共排水管道通到501室房屋,再穿过墙体到502室房屋,连接公共排水管道。501室房屋阳台上有601室房屋阳台地漏向下连接公共排水管道的管道,但502室房屋阳台上,601室房屋阳台地漏连接的公共排水管道的连接管道已被拆除。另查明,2015年5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潍坊物业)出具《关于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纠纷调解说明》(以下简称调解说明),内容为:502室私自将601室阳台雨水管道移除。2015年3月,601室业主知晓雨水管被移除后,进行了报修。同月,该公司维修人员上门实地查勘,发现601室雨水管确实已被移除,维修人员立即与502室业主进行了沟通,希望其能配合将601室雨水管恢复,但502室业主坚决不配合修复工作,故无法进行修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6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502室房屋的公房租赁材料、照片、潍坊物业出具的调解说明,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擅自将601室房屋阳台地漏连接公共排水管道的在其阳台上的部分拆���,影响了原告对其房屋的使用,妨碍了原告房屋阳台的排水,应予恢复。故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圣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屋共用的阳台雨水管道在502室房屋阳台部分的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圣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广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