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1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