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文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文某,女,1978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黄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文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海滔独任审判。原告文某以被告黄某在外打工,待黄某回到秀山后再与其进行离婚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任海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自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