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种桥与被执行人邱天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黄种桥,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邱天根,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黄种桥与被执行人邱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明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种桥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种桥以2015年2月5日已经依据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明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2015)明执字第48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明执字第4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岩生审判员 吴荣清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