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秦勋亚与被告张海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82号原告秦勋亚,男。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丽,女委托代理人张玉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勋亚与被告张海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勋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有原告秦勋亚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