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绍茂与巴中市广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邵茂,男,生于1988年4月,汉族,中专文化,户籍住址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宗元(特别授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广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茂与被告巴中市广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昌贵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邵茂负担。审 判 长 赵 踊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