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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丹蓉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徐丹蓉。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丹蓉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丹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丹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丹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丹蓉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