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8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杰雄与庄杰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雄,庄杰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099号原告林杰雄,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庄杰阳,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杰雄与被告庄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杰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杰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