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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成顺、陈淑霞等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539号原告:于成顺,男。原告:陈淑霞,女。原告:李亚楠,女。原告:李晓磊,女。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与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