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成顺、陈淑霞等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王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539号原告:于成顺,男。原告:陈淑霞,女。原告:李亚楠,女。原告:李晓磊,女。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与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于成顺、陈淑霞、李亚楠、李晓磊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