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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立国与被执行人张金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武立国被执行人张金奎申请执行人武立国与被执行人张金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73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其余未履行标的款5350.00元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其余部分另行主张。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