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永鹏与被告陈凯、郝红珍民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鹏,陈凯,郝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丁永鹏,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凯,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郝红珍,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鹏与被告陈凯、郝红珍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永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永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丁永鹏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