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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彦琳与佛山市顺德区旭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琳,佛山市顺德区旭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93号原告陈彦琳,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2126。诉讼代理人黄书华,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130320。法定代表人陈紫华。原告陈彦琳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阳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后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代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黄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6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月利率为2%;被告提供其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跃进二街B43号德润花园A6座702号房作为抵押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为766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及实现合同项下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月6日,原告委托陈雄杰将借款36万元汇至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清偿上述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从2014年1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跃进二街B43号德润花园A6座702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36万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的问题。原告诉请按月2%计息,该标准已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本院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商业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问题。被告提供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跃进二街B43号德润花园A6座702号房作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为766万元,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现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额76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阳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彦琳清偿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至一年商业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1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陈彦琳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跃进二街B43号德润花园A6座702号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经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额76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陈彦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4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凤华黎逸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