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薛建东、袁红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薛建东,袁红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693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本市江海中路891号。法定代表人季卫东,主任。被执行人薛建东。被执行人袁红群。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薛建东、袁红群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1217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非诉行审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