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常玉峰与王春林、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峰,王春林,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68-2号原告常玉峰,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王春林,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嘉斯茂数码广场405号。法定代表人魏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峰诉被告王春林、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由被告王春林所持83%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春林名下在被告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的83%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