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常玉峰与王春林、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峰,王春林,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68-2号原告常玉峰,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王春林,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省府前街嘉斯茂数码广场405号。法定代表人魏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峰诉被告王春林、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由被告王春林所持83%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春林名下在被告河南省天城一品置业有限公司的83%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