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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法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郑李勇双,郭焕丽,郑建国,邵小梅,郑有记,李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素娟,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李勇双,男,汉族,1980年2月13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小宫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002135012.被执行人郭焕丽,女,汉族,1978年4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李勇双妻子,身份证号码411023197804025064。被执行人郑建国,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小宫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60515503X。被执行人邵小梅,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23196510155088被执行人郑有记,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生,住灵井镇小宫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705165016。被执行人李彩敏,女,汉族,1967年7月1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10231967071750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灵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法执字第9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伟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