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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何全斌与新乡市晨美电器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斌,新乡市晨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何全斌。被执行人新乡市晨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保,经理。何全斌持(2014)牧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新乡市晨美电器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相关金融、房产、工商部门,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牧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牛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