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国灯与张洪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灯,张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72-3号申请执行人林国灯,市民。被执行人张洪学,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洪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学于同年9月5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学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营业部帐号为00×××62cny0中的存款9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厚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