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蒋德胜诉韦鸿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胜,韦鸿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907号原告:蒋德胜,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沈文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鸿斌,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邵剑飞,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胜与被告韦鸿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树荣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德胜撤回对被告韦鸿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蒋德胜承担,剩余35元本院退还原告蒋德胜。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