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陈某某,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张某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