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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进义与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义,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刘进义,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刘进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老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4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刘进义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