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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书布、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书布,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邱杰,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秋岭,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小红,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美周,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清周,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金香花,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才岭,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书布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