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宫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某死亡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某某,罗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宫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宫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宫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宫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