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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宫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某死亡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某某,罗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宫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宫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罗某某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宫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宫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