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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诉被告王在学、尚宝娃、曹华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王在学,尚宝娃,曹华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代表人王炜,行长。被告王在学,男,现年40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窑坪乡药树坝村二组,农民。被告尚宝娃,男,现年47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窑坪乡药树坝村一组,农民。被告曹华庭,女,现年27岁,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窑坪乡药树坝村二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诉被告王在学、尚宝娃、曹华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光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