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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邵正东与高亮山、黄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正东,高亮山,黄海燕,顾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776号申请执行人邵正东,居民。被执行人高亮山,居民。被执行人黄海燕,居民。被执行人顾伟成,居民。原告邵正东诉被告高亮山、黄海燕、顾伟成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高亮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邵正东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高亮山、黄海燕、顾伟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邵正东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高亮山、黄海燕、顾伟成名下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其中被执行人高亮山的所有苏J×××××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无法查找,申请人同意依法作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高亮山、黄海燕、顾伟成名下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其中被执行人高亮山的所有苏J×××××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无法查找,申请人同意依法作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邵正东如发现被执行人高亮山、黄海燕、顾伟成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