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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卫诉称被告史进秋、宜宾市聚益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史进秋,宜宾市聚益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808号原告陈卫,女,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告史进秋,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告宜宾市聚益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崇文路月亮村歌城旁*楼。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原告陈卫的起诉状,诉称被告史进秋向其借款100万元,被告宜宾市聚益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双方还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现被告史进秋拒不归还其借款,遂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书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