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春兰、谢军与李芙蓉、余波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兰,谢军,李芙蓉,余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赵春兰,女,生于1973年12月19日,汉族。原告谢军,男,生于1973年1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芙蓉,女,生于1974年10月5日,汉族。被告余波,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负责人陈吕跃,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兰、谢军与被告李芙蓉、余波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兰、谢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兰、谢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兰、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赵春兰、谢军负担。审判员 杨北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