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潘海春与俞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春,俞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043号原告潘海春,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俞锐,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审理原告潘海春与被告俞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潘海春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潘海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