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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樊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