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樊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