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星。委托代理人邹敏。被告王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明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