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法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法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8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马xx,男,1968年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佳木斯分行职工。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前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马xx于2015年3月2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xx借款110000元,利息20000元,被告马xx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调解生效后,被告马xx未按规定履行义务。2015年3月30日,权利人李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xx名下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尚未执行标的13125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前法执字第89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