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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舫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舫,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148号原告:孙舫,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付瑶,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维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振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舫诉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舫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4元,全部退回原告孙舫。审 判 长  严冬云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人民陪审员  高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商雨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