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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台州远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907号原告: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前。委托代理人:李杨。被告:浙江台州远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琼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台州远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172.5元,由原告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